在網路時代,素人透過直播,以爭取廣大民眾的關愛眼神,一躍為「網紅」的例子不勝枚舉。直播集氣之道在有趣、互動,但在網路直播蔚為狂潮同時,亦應注意其中涉及的法律議題。
一沙一世界,由臉書的演進也可看到網路世界的變遷。臉書的動態消息從文字、圖像到影片,越來越豐富。臉書於去年亦順應網路直播熱潮,開放了直播功能,讓用戶可以即時直播現場影像的動態畫面,不僅拉近與朋友粉絲空間上的距離,更縮短資訊時差,增加群聚參與感。網路直播除了在社群網站之外,直播專業平台也如雨後春筍般成立,傳統媒體如電視與報紙也紛紛增設直播管道。大勢所趨,名人與素人都可利用網路平台進行直播,甚至造就所謂的「網紅」(網路紅人)現象。
直播經濟也是一種平台經濟,平台業者、直播主及廣告商家都可藉由直播發展商業模式而各蒙其利創造多贏的局面。網路直播蔚為狂潮同時,亦應注意其中涉及的法律議題。
網路這個傳播媒介充滿無限可能性,帶來直播熱潮與網紅現象。傳統主流的電視傳播媒體,受限於頻道稀有性與傳播設施的高額資本,通常只有重大的新聞事件、運動競賽及娛樂表演等才享有直播的資源與機會,而要在電視上露臉、發聲、甚至成為偶像明星或主播名嘴,難度也很高。但現今透過網路,商家與使用者得以多元化地提供各種服務與交流互動,賺錢走紅都有捷徑,還可繞過傳統媒體的限制(如頻道與資本門檻)與管制(電視與電信產業都受到 NCC 的高度管制),有如籃球比賽的過頂傳球 (Over The Top)。這種OTT 網路模式不僅促進商業創新與市場競爭,也衝擊既有的傳播媒體。
現今很多人已不在家裡客廳看電視,而是在房間裡看電腦,或是在外看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看的內容不限於國產的電視節目,網路上手到擒來的各種資訊、影片、節目等更是包羅萬象。網民的胃口被養大了,文字與圖像已難以滿足眼球的欲望,動態的影片才吸睛,而現場直播的影片更能製造熱門話題,許多網紅就是靠直播即時拉近與網友的距離,網路這條線讓千里之外變成一線之隔。
隨著網路頻寬及數位技術的進步,資訊基礎設施越完善,內容產業與新創事業就越能發展茁壯,直播經濟即為實例。過往開辦演唱會似乎是明星的專利,現在素人也能透過網路直播分享音樂與賺錢,繞過傳統制式路線的障礙,Over The Top,拋射得分!
直播內容包羅萬象,實務上常見電競遊戲、新聞事件、綜藝娛樂、奇能異聞、正妹帥哥等主題,甚至連吃飯睡覺都有人在直播。網路直播不是單向操作,還有垂直與水平的互動交流,得即時作網路民調與影評。直播的地點可以是具有錄音錄影設備的專業空間,也可以設在家裡的臥房,甚至整座城市都是你的直播間。
網路直播的商業模式主要是透過平台運作,如直播專業網站 、視訊網站、社群網站、入口網站等網路直播平台。只要有供需,就有創造市場的機會,而平台就是市場!平台業者須建構直播技術的基礎設施並建立自己的品牌,以吸引並媒合直播主(或稱:實況主)與觀眾雙方,也才能以廣大的客戶群及大數據資料分析採礦吸引商家前來平台作廣告,特別是置入性行銷,讓觀眾欣賞直播節目時很自然地接觸到廣告資訊,例如直播主抓寶可夢時,穿雙潮鞋、提個名牌包、走到某餐廳門口、秀出新款手機,行銷無所不在。
商家的廣告費是直播平台主要的財源,再依收視率或其它計算方式分配利潤給直播主。平台業者還可向客戶收取訂閱費以拓展財源,例如非付費會員需先看完前置廣告後才能欣賞直播影片,付費會員則可直接收看,還可看到 VIP 限定版。直播影片亦可透過重播、剪輯,作不同的商業利用。直播主除了自平台收到廣告費、訂閱費的分成利潤外,也可由平台設計的客戶打賞機制(如按讚點數)折現。直播主如果聲名大噪成為網紅,還可透過商品代言、行銷、出書、甚至經營個人品牌商品來賺錢。
網路直播涉及許多法律議題,例如:在街頭演歌直播放送,可能會侵害著作權人所享有公開演出與公開傳輸的權利。有些直播主還會在網路直播頁面顯示歌詞,也可能侵害著作權人重製的權利。
網路直播的好處是即時性,卻也是其缺點,因為來不及修改。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直播主一時口快的言論,可能損害別人的名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也可能因為掀人隱私,構成妨害秘密或侵害個資。此外,言論內容如涉及色情、暴力、毒品等不法情事亦可能構成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罪及違反相關法令,不可不慎。值得注意的是,許多直播主利用直播機會幫廠商代言或行銷商品時,可能具備公平交易法第 21條中所謂廣告薦證者之身份(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其如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如為素人而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直播主涉及的違法或不當行為,最有效的管制方式就是要求直播平台作適當處理,例如將爭議影片下架、對於屢犯不聽的直播主除名封鎖、將侵權情事與直播主資料提供給執法機關以利後續法律追訴。此外,直播平台亦應建立事前的預防管理機制,例如:訂立平台使用守則與社群規範並善盡監督之責,但仍應避免執法過當而妨害言論自由與網路活動的正常發展。
鑑於近來網路直播亂象叢生,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關於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應符合現行管理規定的通知」,要求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機構依法開展直播服務,對於法令列舉的重大政治、軍事、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活動、事件的實況之網絡直播應持有許可證;未經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網絡上使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電台」、「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開展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管理條件,以及內容審核把關能力,確保播出安全與內容安全;直播節目應堅持健康的格調品味,不得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所禁止的內容,並自覺抵制內容低俗、過度娛樂化、宣揚拜金主義和崇尚奢華等問題。
直播平台要持續健全的發展,除了要防弊之外,亦應興利。所謂興利不僅包括改善軟硬體設備,甚至結合 AR、VR技術增進直播效果,亦包括由直播平台出面統合解決智慧財產權議題(如取得授權建立音樂影片資料庫供直播主創意利用),以及協助直播主開發更多商業模式與跨界合作管道。
網路無疆界,商機亦無限,猶如拓荒採礦。跨境、跨界、跨業的新創活動在網路上蓬勃發展,直播經濟為其中一例。各方豪傑,逐鹿中原,豈能有所保留而不使出「洪荒之力」!